(二)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认定、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
(四)指导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事宜及转世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
(五)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藏传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
(七)向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反映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佛教协会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与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
第十二条 藏传佛教寺院应当成立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成员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民管会成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的佛学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
民管会应当接受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并在宗教教务方面接受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十三条 民管会民主协商决定寺院的重大事项,所作决定应当经民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民管会应当在事项决定后的七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寺院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管会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抵制境外分裂势力的渗透活动;
(三)协调处理寺院内的各种矛盾和关系;
(四)组织僧人学习藏传佛教经典、佛教戒律,开展佛事活动;
(五)召集僧众代表会议或者僧众大会;
(六)依法依规接收教职人员,负责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七)建立健全寺院内部管理制度,设立财务会计、治安联防、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组织;
(八)负责活佛转世申请、灵童寻访、坐床以及经师选聘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