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2010年3月22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州属各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依法管理与寺院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州各佛教团体、佛教活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藏传佛教寺院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寺院间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制度的实施和科学技术的推广,不得利用藏传佛教干预农(牧)民群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藏传佛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国(境)外势力和个人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