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请市财政局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的特殊要求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