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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8、对农业部门在种植领域、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和质监部门在生产加工环节等方面开展的湘菜行业食品安全检测给予重点支持,大力打造湘菜安全检测平台。
  9、在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开办境外湘菜企业和输出湘菜厨师、选择一些市场潜力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湘菜烹饪表演和宣传,提高湘菜的国际知名度,支持湘菜加快“走出去”步伐。
  10、在安排省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作旅游形象广告时,鼓励加入湘菜宣传内容。鼓励旅行社将品味特色湘菜列入旅行团行程安排,促进湘菜与旅游有机结合。
  1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湘菜企业从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标准化战略专项经费中对我省湘菜系列标准制(修)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重点企业、骨干院校、科研院所及餐饮协会对湘菜用料、加工制作各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研究。
  12、省财政对培养培训湘菜专业人才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给予支持,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湘菜专业人才。对企业选派参加中、高级厨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对省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省内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中式烹调师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三、规范和减免对湘菜企业的收费
  13、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向湘菜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制止以收费为目的的乱评比、乱授牌行为。
  14、疾病预防控制费、公共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环评检测服务费等对湘菜餐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
  15、对因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湘菜经营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3] 38号)的规定,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
  四、对湘菜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税收优惠
  1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湘菜个体经营的,3年内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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