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0]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与原则
(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l、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