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建立健全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建设和管理、校长调配的依据,不得按评价结果对学校排名,更不得与学生评价挂钩。
七、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公平受教育权益
21.规范招生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学校招生人数和服务片区并向社会公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县域内跨片招生,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保障学生权益。
22.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严禁教师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
23.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整合资源,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效益。认真落实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家庭、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八、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长效保障机制
24.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编制、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
25.落实义务教育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足额安排,及时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专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全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费的3%和1.5%征收,专项用于教育,且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比例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比例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成本和实际支出项目逐步提高相关标准,对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给予倾斜。鼓励社会捐赠发展义务教育。
26.建立健全监测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或者阶段性均衡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公布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