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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5.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进程,适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建设城镇居民小区,应根据需要,按照城乡规划、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相应规模的学校。
  三、改革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
  6.坚持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市州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要逐步全部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
  7.规范初、高中办学。市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完全中学和省级公办示范性高中的完全中学要严格实行高、初中剥离,剥离出的初中资源要整体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不得将其改为民办初中;进一步规范原剥离改制的民办初中,一般应依法将其规范为完全公办初中。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初中,不得以公办示范性高中校名冠名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8.统筹发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实际,采取同层次学校之间对口支援、联合办学和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整体规划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发展。城区要加强公办初中建设,农村要重视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建设并鼓励将其纳入质量较好学校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少数超标准学校。
  四、加强义务教育条件建设
  9.实行项目统筹。在城乡学校条件建设中,优先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整合项目资源,加强项目统筹,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10.加强条件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应以配套建设为重点,加强功能教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学校办学环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应以生均资源达标为重点,实现学生学位、功能教室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达标,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挤占义务教育资源。
  11.全面启动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合格学校建设作为重点,将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纳入合格学校建设范围,周转宿舍产权归学校所有,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使用。
  五、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均衡合理流动
  12.改革教师编制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城乡教师编制,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根据农村教师的年龄、学科和素质结构需要,采取退一补一办法适时补充教师;严格执行预留省级定向培养小学教师和特岗教师编制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调配教师到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调在职在岗教师,严禁聘请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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