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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湘发[2010]15号 2010年9月26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工作责任
  1.主要目标。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好每一位学生为目标,不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义务教育由基本普及到高水平普及、由发展不均衡到教育公平的跨越。到2015年,全省实现县级范围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初步均衡,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城镇大班额现象明显缓解,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实行按学科均衡配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相当。到2020年,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全省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提高,县级之间义务教育差距明显缩小。
  2.工作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全省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地总体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理顺市、县两级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统筹推进辖区县级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主体工作职责,结合辖区实际,提出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统筹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均衡发展。
  二、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
  3.按标准建设和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各级政府要为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学校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和条件装备标准,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4.落实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要按学生就近入学要求设置,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后,原则上城市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1.5公里和2公里设置,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设置;农村学校超过服务半径设置的,当地政府应为学生提供寄宿生活条件,或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规范的交通服务,确保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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