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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政府值班室要始终保持传真机处于良好接收和自动开启状态,对接到的传真要及时按程序处理,处理完毕要注明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及时有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交办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地政府值班室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做到室内清洁、清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地政府办公厅(室)及其部门、单位办公室或应急办事机构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各地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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