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接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信息后,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值班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事发地县级政府总值班室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值班室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立即向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也要及时向上级值班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一般采取传真或网络传递,特别紧急重大的信息,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正式书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事发地县级政府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承担值班工作任务。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地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各地政府值班室必须有固定场所,配备专用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值班工作优质、高效运转。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部门人员通讯录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接打电话要态度和蔼,语气平静,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接听电话时,要详细记录来电单位、通话人姓名及职务、来电时间、联系电话和电话内容,记录完毕后应复述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