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
(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
(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本级政府领导有关指示;
(三)负责编报值班信息;
(四)负责对本地区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岗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节庆日等,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
第九条 交接班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尤其是未处理完毕的事项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做到手续齐全,职责分明。
第十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置情况详细填写在《值班日志》上,重大突发事件应详细记录发生、处置过程等。
第十一条 值班保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了解值班设备的性能、用途,熟练使用并妥善保管,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地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值班信息报告应遵循有信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值班人员接到紧急重要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处理。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