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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信息,编报《值班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值班信息》等;
  (五)负责接收上下级机关、单位传真、电报,并按程序及时处理;
  (六)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本级政府领导有关指示;
  (三)负责编报值班信息;
  (四)负责对本地区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各地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岗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节庆日等,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
  第九条 交接班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尤其是未处理完毕的事项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做到手续齐全,职责分明。
  第十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置情况详细填写在《值班日志》上,重大突发事件应详细记录发生、处置过程等。
  第十一条 值班保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了解值班设备的性能、用途,熟练使用并妥善保管,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地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值班信息报告应遵循有信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值班人员接到紧急重要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处理。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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