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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切实规范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值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值班工作。
  第三条 各地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第四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必须是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退休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更不能让保安、门卫等人员顶替值班。
  第五条 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为领导、部门和基层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二)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
  (三)协助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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