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临床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十一、《药品目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凡 例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支付政策、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3896个,其中西药1845个,中成药2051个(含民族药71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5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27种。
  (二)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446个;乙类药品1384个,其中参照甲类支付药品571个,按照10%分类自负药品724个,按照20%分类自负药品89个。中成药部分(含民族药)甲类药品297个;乙类药品1754个,其中参照甲类支付药品347个,按照10%分类自负药品1341个,按照20%分类自负药品66个。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按药品品种的不同剂型分别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剂型不单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