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28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
规范提供户口迁移诉讼书证的通知(沪公发[2009]15号)
2、关于
本市高、中等院校上海生源在校生户口提前办理迁移手续的通知(沪公发[2002]90号)
3、
来沪投资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公发[2002]157号)
4、关于
印发《关于下放部分户口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2]187号)
5、关于
本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和外省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191号)
6、关于
进一步规范本市下放安徽闲散居民照顾回沪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沪公治[2002]213号)
7、关于
本市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报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362号)
8、关于
外省、市、自治区离休干部回沪定居申报户口及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98号)
9、关于
解决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11号)
10、关于
妥善解决部分支援内地建设职工回沪落户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9]197号)
11、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的通知(沪公发[1999]196号)
12、关于
调整市郊国营农场人员户口迁移等政策的通知(沪公发[199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