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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失效]


  二、鼓励和支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整合各类外经贸发展资金,设立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2011年资金增至5000万元,纳入省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视财力和引进项目情况逐年增加。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重大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出口基地、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机电、高新技术和农轻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以及用于全方位、高密度、立体化推广营销我省环首都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和冀中南经济区的发展优势和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设立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配套使用。

  (二)奖励政策。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引进内外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给予按实际到位资金1‰的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由项目税收征缴所在地的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引进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和内资10亿元以上项目,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和内资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用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环首都经济圈和沿海经济隆起带发展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给予支持。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融资政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推动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扩大融资规模。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用于转增注册资本或在省内投资新建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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