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信誉信息,包括历年质量信誉等级、得分、排名等;
(二)质量信誉信息的来源。
第十五条 (异议的受理)
被评价企业认为自身的质量信誉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向市交通港口局受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港口局受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各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书面处理意见移交回受理部门,告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 (处理结果)
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评价企业仍持有异议的,各管理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评价企业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被评价企业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 (异议的复核)
异议人对各管理机构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交通港口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接口)
交通港航行业质量信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与本市综合社会诚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九条 (系统安全)
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质量信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同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各管理机构信息管理员应当设置质量信誉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质量信誉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数据保存)
质量信誉信息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归档的电子质量信誉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