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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按立法程序修订和完善《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二)建立健全产业准入机制,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开发区(园区)落地生根,发展壮大。严禁低效高耗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严禁房地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扩区面积和新批项目用地绝不能搞房地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开发区(园区)的规划要高水平,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开发区(园区)建设同步推进。经批准的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努力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所在地标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依托有实力、有品牌的开发区(园区),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异地共建、托管、一区多园等方式,建设各类特色工业园和国别(地区)工业园。符合“一区多园”条件的园区,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享受开发区(园区)相关政策。

  (五)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冀机编〔2010〕1号)要求,健全完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职能责任。

  (六)建立激励机制。开发区(园区)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实际工作业绩和任用结合起来,并纳入考核内容;对完成目标任务突出的开发区(园区)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年度综合考核位居前5名的省级开发区(园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的各类园区,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并报国家备案;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但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园区),支持其利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规划建设用地适时进行扩区或调整区位。

  (七)建立约束机制。年度综合考核连续3年完不成国家指标的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建议按程序撤销其国家级资格,相应降低其机构规格;综合考核连续3年位于全省开发区(园区)后3名的,撤销其省级开发区(园区)资格,机构规格相应撤销。

  (八)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领导,省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推进开发区(园区)建设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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