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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融资政策。

  1建立省级开发区(园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初期规模10亿元,采取私募方式面向社会筹集,省财政适当予以支持引导。

  2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发区(园区)将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3鼓励支持开发区(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债融资。鼓励省内外银行到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国控担保集团牵头组建开发区(园区)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各类担保机构。

  4引导各类政策性资金向开发区(园区)倾斜,重点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外贸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

  (四)环评政策。

  1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开发区(园区)环评管理机制。先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2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项目外,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评审批。有条件的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行使部门审批职能,以提高办事效率。

  (五)下放权限。

  1除《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批。

  3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商务等方面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开发区(园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予以办理。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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