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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经省政府批准扩区范围内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由省直接下达到各开发区(园区),优先支持和安排项目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2500亩、省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1500亩,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园区)项目建设。按照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开发区(园区)内以及周边、代管、托管的村庄整合。对开发区(园区)的失地农民要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鼓励沿海和山区开发区(园区)最大限度地使用未利用地。

  3开发区(园区)引进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

  (二)财税政策。

  1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核定2010年开发区(园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2011至2013年,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园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办法。

  2鼓励开发区(园区)骨干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特色产业向高端发展。科技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开发区(园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除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额返还,由开发区(园区)建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园区)区内村民回迁安置和社会保障。

  4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5从2011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申办或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全省开发区(园区)进行整体策划和整体推介,打造整体品牌优势;对贡献突出和指标完成好的开发区(园区)给予奖励。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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