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财金[2010]0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机制,现下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