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1.将《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删去第二十条。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该条第三项修改为“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无偿献血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修改为“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将《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修改:“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市、县(市)、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涂改、移动、毁损属于交通设施的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将《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和第
三十二条中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
旅行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