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总结经验,建立联合协查制度。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之间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阶段性工作重点相互通报、安排,对部门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二是建立联合协查制度。各县(区)要针对“四小”企业等用工单位主要分布在乡镇,用工行为监管任务主要在基层的实际情况,建立联合协查制度。充分利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基层派出所加强对“四小”企业等用工单位的监管,联合行动,对所辖区域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经常性排查。
(三)坚持属地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作重心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大要案查处相结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各检查组组长所在单位为专项行动的责任单位,检查组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负责人同时签字,建立检查台账,存档备案,发生问题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监督,对发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四、宣传教育,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