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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府办函〔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我市从2007年开始已连续四年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当前我市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用工行为,为切实巩固成果,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整治打击专项行动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队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察执法人员,加快“网络化”、“网格化”试点工作,逐步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二、整治打击,坚持常态
  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现象是动态变化的,必须建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反犯罪行动长效机制,坚持长期整治打击。打击对象主要针对各地城乡结合部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今后,在农村“四小”企业用工需求量大的夏季,我市仍将继续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安排,坚持每年开展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矛盾问题突出,专项行动任务繁重。当前,我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形势较为严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对“四小”企业的监管不够到位。目前,各部门受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主要把精力放在了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对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用工单位管理比较薄弱。从检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用工单位没有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拒签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防护不到位,生活条件特别是住宿条件较差等问题。同时“四小”企业等用工单位发生的问题多属于劳动保障管理方面的,有些部门的认识不够到位,对联合执法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四小”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认识不够到位。一些业主重生产经营,轻职工权益,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逃避应负的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的意识差。从业人员重眼前利益,只求按时拿到工资,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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