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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进行生产,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病作业。

  二、要加强钢水、铁水等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普通天车吊运高温液体金属,严禁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设置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要加强煤气区域作业安全管理,煤气储罐区等场所必须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配备煤气防护用品,严禁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进入煤气区域作业,严禁在煤气浓度超标时作业。

  四、要在煤气系统设置安全可靠的切断装置,严禁在未可靠切断煤气气源、未对煤气含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

  五、要加强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

  八、要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严禁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

  九、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企业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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