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严禁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作业。
七、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