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电【2010】5号)
各市、县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已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访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