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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
  二、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标准、配套选矿厂关闭标准实施尾矿库闭库治理,严禁向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其选矿厂提供生产条件,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利用。
  三、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的准入门槛,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且配套选矿厂的原矿年处理能力在15万吨以上,严禁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无合法配套矿山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四、要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选址要求,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3公里内建设尾矿库,同一条沟壑20公里内不得建设两座及两座以上尾矿库。
  五、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
  六、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生产。
  七、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坝体稳定、防洪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坝体稳定性不达标、防洪设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生产作业。
  八、要强化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三大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选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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