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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三)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工作目标。在巩固《一五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深入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目标,探索符合内江实际的法治政府实现路径。到2015年,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要实现下列目标。
  1.抽象行政行为管理方面: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体现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保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2.公共服务方面: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实现。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保障行政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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