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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五、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七、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八、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书面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住宅增设电梯,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许可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履行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的工作。

  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程序执行。

  十、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监督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十二、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在安装完工后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十三、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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