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制度并开展2010年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贯彻落实
《条例》,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建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工作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开展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并于近期开展2010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
《条例》法定要求,充分利用本市监察机关多年来开展效能监察的有效做法,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不断深化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认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畅通渠道、规范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
二、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文化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效能监察工作,并负责相关检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创优”情况以及市级管理制度执行和本单位制度的完善情况。通过实施效能监察,促进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改善管理,纠偏提效,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