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本市企业改制,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市金融局及区县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要定期组织改制工作培训,提高企业对改制的认识。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积极为企业做好改制登记注册工作。
(七)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京设立专营机构,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培育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强对上市培育企业服务。
(八)继续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各区县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对上市培育企业的小额信贷支持。
(九)支持和鼓励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上市培育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切实降低担保费和反担保条件,加大对上市培育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支持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本市企业发展,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
(十一)加快发展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和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动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在京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三、加大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政策支持
(十二)根据本市上市培育企业的盈利能力、所处行业以及发展潜力等因素,筛选本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十三)市有关部门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项目在规定范围内从低标准收取。
(十四)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予以支持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五)对于符合条件的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市及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
(十六)对于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产品,在符合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