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绩效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目督办(简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地方、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市绩效委的领导下,市级有关绩效评估单位按照分工,提供对市政府部门的年初考评细则和年终评估意见。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市绩效办向社会公告,并将绩效评估意见分别反馈部门。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市绩效办跟踪督导部门加强改进服务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并按获奖等次发放绩效管理奖。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对不合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目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后,任何部门不再单独下达考核评价任务,确需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年初提出,由市绩效办审核后,报市绩效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绩效管理部门分类
2.绩效管理三级指标
附件1
绩效管理部门分类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2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畜牧食品局、市粮食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