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领导评价。由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三)绩效组织评价。各绩效指标评估单位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对市政府部门绩效进行分项评价,市绩效委进行综合评价。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市政府目督办、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代表,对市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或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3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30分,服务质量满分为30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的评价权重为20%,市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60%,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20%。
(一)领导评价。市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按规定分值的100%、90%、80%、60%分别计分。市领导对部门评价优秀单位不超过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副市长对所分管部门评价优秀单位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绩效组织评价。市绩效评估单位根据三级指标内容和分值,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进行分项评价和计分,市绩效委进行综合评价和计分。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市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分值的100%、80%、60%、30%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加分和扣分。
(一)重要目标。承担全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部门,完成目标110%以上的加1分,未完成目标的扣2分。
(二)民生工程目标。每项民生工程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的部门予以加分,未完成倒扣相应分值,降低一个奖励等次。
(三)单项目标。每项单项目标基本分为0.5分。对量化目标,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0.5分;完成目标70%-110%的按基本分值同比例计分,最高不超过110%。对无法量化的目标,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按照0.55分、0.5分、0.4分、-0.5分计入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