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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效能建设。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与应急准备的情况。由市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以及接受监督、协作配合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提高服务水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工委、市效能办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经济社会重大部署责任分工,部门之间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市政府目督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机关建设。加机关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文明办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市纪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市绩效办会同相关评估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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