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接待、安全保卫、信息化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负责所监管企业修改公司章程的审核;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产权与收益管理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评估、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审核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登记、发债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上市工作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