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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受市政府委托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六)不得作出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七)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经常性或专项法律服务,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市法制办向法律顾问交办。
  第十三条 市法制办交办法律事务,应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给予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保证法律意见的准确,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日常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
  主要是通过法律专题调研、参与有关会议、审查规范性文件、参与处理有关涉法事务、参与重要合同谈判、审查修改重要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一)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发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法律顾问可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参与诉讼、洽谈、处理纠纷、开展涉法调研等工作;
  (三)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服务。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应作出补充记录,交市法制办留存。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组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每半年召集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组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时;
  (二)受市政府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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