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法律顾问组由7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任法律顾问组组长,主持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任法律顾问组副组长,受组长委托开展法律顾问组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组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法律顾问组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指导、审阅、签发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了解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情况;
(三)定期召开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
第八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五)热心公益事业并积极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拟聘的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报市政府审定后聘任。
第九条 法律顾问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调阅有关资料;
(三)获取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四)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顾问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对外披露,须按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二)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组的名义,或者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四)非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进行个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