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德办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六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是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法律服务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改革措施及其他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城乡统筹和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行政合同、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民事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
(三)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调研、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办理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六)受市政府的委派,对市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意见;
(七)受市政府的委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法律素质;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履行本条第(三)项工作职责必须取得市政府书面授权委托。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市政府续聘、解聘及表彰奖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