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后,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采暖室温质量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出现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极端天气,遇市政府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影响供暖的,以及因用户责任存在影响室内散热效果的行为,采暖室温质量标准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用户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采暖室温例行抽测。一般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15日、25日安排进行居民用户室温抽测。
供热单位抽测居民用户采暖室温测温点应当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内。供热单位选择测温点应当综合考虑距热源近端、中部、远端,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
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抽测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户总数的3%;供热面积在10至100万平方米的,抽测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户总数的2%;供热面积在100万以上至500万平方米的,抽测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户总数的1%;供热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的,抽测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户总数的0.5%。城市热力管网集中供热的,以单个热交换站为抽测单位,抽测比例应当综合考虑测温点处于供热系统近端、中部、远端,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的影响,抽测比例不少于单个热交换站居民供热面积总数的0.5%。
第六条 对未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老旧住宅区、历年来居民用户对采暖室温投诉较多的住宅区,供热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测比例。
遇极端天气、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采暖期内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抽测频次。
第七条 居民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
测量人员应在入户后先行查验室内环境状况,并经用户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测温。供热单位查验用户室内环境状况的项目如下:
(一)卧室、起居室是否与无外保温的空间连通。
(二)用户有无自行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三)用户有无自行拆改、移动、更换室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