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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26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11/T745-2010,以下简称《方法》)已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为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抽测,在总结供热单位用户服务实践的基础上,市市政市容委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供热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方法》),规范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内温度抽测、检测行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温抽测、检测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以及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采暖室温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供热单位对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进行抽测、检测作业,应当执行《方法》中对测量仪器、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市居民用户采暖室温质量评判标准为:

  (一)本市法定采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采暖期内(以下统称采暖期),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与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不符合与居民用户的约定,采暖室温质量为不合格。

  (二)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住宅,采暖室温标准执行供热单位和用户签订供热采暖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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