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四)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设备拆除、平整场地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标准则根据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投资总额、淘汰难度等相关因素划定。具体如下:
一、铁合金、电石行业
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每台奖励10万元。
二、钢铁行业
1.淘汰2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每座奖励10万元。
2.淘汰200-400立方米(含)炼铁高炉,每座奖励15万元。
3.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炼钢电炉,每座奖励15万元。
三、建材行业
(一)水泥
1.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每条奖励20万元。
2.淘汰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每条奖励20万元。
3.淘汰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每条奖励20万元。
4.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每台奖励10万元。
(二)玻璃
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奖励30万元。
四、轻工行业
1.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奖励30万元。
2.淘汰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奖励30万元。
3.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奖励20万元。
4.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奖励30万元。
5.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线,奖励30万元。
6.淘汰柠檬酸生产线,奖励30万元。
7.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淘汰的落后产能属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的或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范围,但未列入本办法奖励标准的,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投资总额、淘汰难度等相关因素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