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慈善募捐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募捐活动计划;
(四)所募款物用途说明;
(五)单位财务管理情况;
(六)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七)执行计划的人员、专业器材设备情况;
(八)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慈善募捐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民政部门做出准予慈善募捐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组织核发《慈善募捐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慈善募捐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慈善募捐许可证》由江苏省民政厅统一印刷。
第十条 获得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慈善募捐许可期限视募捐救助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原来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慈善募捐许可的,应当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募捐申请、审批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获得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在开展慈善募捐洗动前,应当将《慈善募捐许可证》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及其他有关事项,在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获得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在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对捐赠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获得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对所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除必要的工作经上,募捐的款物及其增值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救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