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
(苏民规[2010]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有关全省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第三条 下列募捐行为不需要行政许可:
(一)慈善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
(二)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都应当取得慈善募捐行政许可。自然人不得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第五条 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救助的能力。包括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框架、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有开展募捐和救助的从业人员及服务条件;
(三)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并能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 申请慈善募捐许可的组织,应当向拟开展募捐渗透压劝地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慈善募捐许可申请;跨行政区域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应当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