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机制,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注重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积极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措施,推行调查核实、提醒引导、建议更换办案人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质量。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检务督查工作,依法依纪查处检察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规定,强化对自侦、起诉活动和涉案款物处理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积极推行和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五、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从遵守
宪法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和建议指出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结果,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重视协商解决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必要的操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各级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主动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执法和监管活动情况。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的,应当积极补充侦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及时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