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结论、违法另案处理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超期羁押等问题。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规定的监督。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着力完善实施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使抗诉职能,正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和立案通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