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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学习宣传法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条例》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抓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良好契机,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持久、深入地抓紧抓好。一是要做好《条例》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条例》将新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物流服务以及我省大力开展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纳入适用范围,其中对汽车租赁设定了行政许可,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物流服务(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规定了备案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出台工作规范,细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备案材料,特别是要将《条例》新设定的许可、备案等新职能得以真正实施。二是要规范和监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配套规章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立法缺失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了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强化了打击非法道路运输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手段,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强制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条例》的确规定,准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等《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三是要及时反馈贯彻实施工作情况。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运管局要注意收集《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及时向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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