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8 冰雹、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和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牧、林业部门根据监测预警信息,认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4.4.9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5 应急值守
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6 现场处置
预案启动后,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信息公布
市、县(区)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固原市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