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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1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后续影响,决定将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执行一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和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达市府函〔2009〕46号)精神,将文件中规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着力加强对困难中小企业的帮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充分考虑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的实际,加大帮扶力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切实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川府函〔2009〕19号和达市府函〔2009〕4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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