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冀卫科教函[2010]41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2010〕42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0年12月6日~13日对全省11个设区市、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心医院进行“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是对37个被评单位(详见附件1)在“十一五”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评分要求、和评估工作程序按《关于开展河北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在各市抽查的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名单由评估组决定。
二、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分查、审、谈、测四方面,即查验文件和规定、查验项目执行材料、抽查个人档案资料;审核自评报告;座谈和管理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知识测评(详见附件2)。
三、评估时间
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分6个评估组对37个被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至13日,每个市评估时间为3个工作日,每个省直各单位评估时间为0.5个工作日,具体评估时间由各组确定并通知被评单位。
四、资料准备
1、基础资料(见附件3,由评估组带回);
2、“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及规定;
3、2007-2009年国家级、省级项目执行情况资料(评估组带回);
4、2007-2009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情况资料;
5、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6、自评报告。
五、注意事项
评估组的食宿和交通由被评市、被评单位负责安排。各市、各单位基础资料样表请到卫生厅网站下载(http:// www.hebwst.gov.cn)
联系人:张 哲 0311-85989754
郝岩君 0312-5079045
附件:1、被评单位名单
2、评估操作步骤
3、基础资料样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被评估单位名单(37个单位)
石家庄市卫生局 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
邯郸市卫生局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邢台市卫生局 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保定市卫生局 河北省儿童医院
廊坊市卫生局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承德市卫生局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张家口市卫生局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沧州市卫生局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衡水市卫生局 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
唐山市卫生局 河北工程大学临床医学院
秦皇岛市卫生局 河北省直机关一门诊
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河北省直机关二门诊
河北省人民医院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河北省鼠疫防治所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河北省血液中心
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心医院
河北省胸科医院
附件2:
评估操作步骤
依照《关于开展河北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10]42号)要求,评估工作采用如下步骤:
一、听取被评估单位汇报(不超过15分钟)
二、按评估方案对市卫生局所存资料进行查阅,逐项评分
三、实地评估
(一)对市评估
1、对一所市级医院和一所市级疾控机构检查,内容包括:
(1)审查有关文件和存档资料;
(2)每单位随机抽取至少20人(临床医学10人、护理5人、药学2人、医技3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人)的继续教育证书和学分档案,检查2007-2009年各年的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
(3)与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座谈,了解该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各10人参加座谈。
2、对一所县级医院和一所县级疾控机构检查,内容包括:
(1)审查有关文件和存档资料;
(2)每单位随机抽取至少15人(临床医学5人,护理5人,药学2人,医技3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15人)的继续教育证书和学分档案,检查2007-2009年各年的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
(3)与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座谈,了解该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各10人参加座谈。
3、对一所乡镇卫生院检查,内容包括:
(1)审查有关文件和存档资料;
(2)抽查5名中级及以上医生继续教育证书和学分档案。
(二)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评估
1、听取被评估单位汇报(不超过15分钟);
2、审查有关文件和存档资料;
3、每单位随机抽取至少30人(临床医学10人、护理10人、药学5人、医技5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30人)的继续教育证书合学分档案,检查2007-2009年各年的完成情况,计算完成率;
4、与15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座谈,了解该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
(三)对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评估工作要求同各市卫生局,评估华油总院一所医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心医院的评估工作要求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四、与被评单位交换意见,但不公布评估结果。
五、各组秘书完成对被评单位的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一)复评工作概况(评估日期、参加人员、评估对象及地点等)
(二)复评市(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情况:全市(各单位)概况及指标完成情况
(三)成绩与经验(请注意总结特色)
(四)存在问题
(五)今后工作建议
(六)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七)评估组成员对被评单位各项分值集体确认,在评估报告和所有的“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用表上签字,与其他有关评估材料一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3:基础资料样表
表1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度:2007年
| 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其他
| 合计
|
医、技、药、护人员
| | | | | | |
护理人员
| | | | | | |
说明:本表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私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省继教办,各市按属地管理逐级汇总上报,市直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县(区)卫生局汇总到“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1)报市卫生局,卫生局将上报数据汇总到“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2)后连同表2-1一并报省继教办。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度:2008年
| 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其他
| 合计
|
医、技、药、护人员
| | | | | | |
护理人员
| | | | | | |
说明:本表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私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省继教办,各市按属地管理逐级汇总上报,市直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县(区)卫生局汇总到“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1)报市卫生局,卫生局将上报数据汇总到“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2)后连同表2-1一并报省继教办。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度:2009年
| 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其他
| 合计
|
医、技、药、护人员
| | | | | | |
护理人员
| | | | | | |
说明:本表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含城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私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省继教办,各市按属地管理逐级汇总上报,市直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县(区)卫生局汇总到“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1)报市卫生局,卫生局将上报数据汇总到“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表2-2)后连同表2-1一并报省继教办。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度:2010年
| 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其他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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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药、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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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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