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景观照明开关灯时间:周末(周五、周六)和国家法定节日、大型活动期间、政府规定的特别时间应全部开启,开启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二条 对市城区城市照明的开关时间实行集中控制:
(一)集中控制系统设于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建成的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
(二)城区内所有城市照明的开关时间应全部纳入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实施统一监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船山区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的城市照明控制表箱内应当按全覆盖要求建设安装、管理维护与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心兼容的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按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